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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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血液銀行之省、市立醫院為輸血站,各縣 (市) 衛生局及無血液銀行設置之公立醫院為輸血分站,各鄉鎮衛生所得視其設備情形為輸血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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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2條,設有血液銀行的省、市立醫院是指可以進行輸血工作的醫療機構。各縣 (市) 的衛生局及無血液銀行設置的公立醫院則可以作為輸血分站。此外,根據各鄉鎮的衛生所的設備情況,也可以被視為輸血分站。對於輸血站及輸血分站的設置,相關法規未明確規定數量的限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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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