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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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站及輸血分站之任務於下: 一、輸血站:辦理當時之輸血 (包括輸血者之輸血與失血者之受血) 及剩餘血液之保管支援供應。 二、輸血分站:辦理當時之直接或間接輸血 (包括人血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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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輸血站和輸血分站具有以下任務: 一、輸血站負責辦理當時的輸血,包括給予需要輸血的人血液和為失血者提供受血支援,同時負責保管剩餘的血液並進行供應。 二、輸血分站則負責辦理當時的直接或間接輸血,包括人血漿的提供和使用。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3條的相關內容。該法條確定了輸血站和輸血分站的任務,其中輸血站的主要責任是進行當時的輸血和保管剩餘的血液進行供應。而輸血分站則負責處理直接或間接輸血的相關工作,包括人血漿的提供和使用。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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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