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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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輸血工作之實旋,應進入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必要時得於空襲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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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民防輸血工作的實行時期。根據該條規定,民防輸血工作應在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空襲期間開始進行。该規定旨在確保在戰時或遭受空襲時能夠及時進行民防輸血,以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具體的實施辦法可以參考相關的民防輸血工作指引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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