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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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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輸血工作之實旋,應進入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必要時得於空襲中開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民防輸血工作的實行時期。根據該條規定,民防輸血工作應在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空襲期間開始進行。该規定旨在確保在戰時或遭受空襲時能夠及時進行民防輸血,以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具體的實施辦法可以參考相關的民防輸血工作指引和計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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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民防輸血工作之實旋,應進入戰鬥戰備時期及空襲後開始,必要時得於空襲中開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