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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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分別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暨當地主管民防機關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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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在執行輸血工作時,分別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暨當地主管民防機關的指導。根據這項條文,輸血站和輸血分站在進行輸血活動時,必須遵循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及當地主管民防機關的指導。具體指導可能包括釘定血液收集和保存的標準、處理輸血相關事務的程序等等。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輸血活動的安全和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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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