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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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劃一規定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使用工具,並嚴密燈火、音響管制,特依據防空法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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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條,本辦法是根據防空法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八款的規定所訂定的。防空法規定了防空警報、燈火和音響設施的使用,而本辦法就是為了統一規範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使用工具,並嚴密管制燈火和音響設施。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防空警報、燈火和音響設施的使用需遵守相應的規範和標準。以最新的資料為例,2020年臺灣的防空警報制度已經進行了一些改革,例如引入了紅色警報和白色警報等新的警報信號。
- 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八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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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