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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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防空警報信號之發放區分如左: 一、緊急警報。 二、解除警報。 三、毒氣警報。 四、傘兵襲擊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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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2條,各種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區分如下: 一、緊急警報:用於宣告即將發生或正在進行的空襲或其他危險狀況,要求民眾盡快尋找適當的避難處所。這種警報通常是一段連續不間斷的音樂信號或建設性的語音廣播。 二、解除警報:用於宣告緊急警報結束,表示危險已排除,民眾可以回到正常活動中。這種警報通常是間歇性的聲音或其他特定的音樂信號。 三、毒氣警報:用於宣告空氣中可能存在有毒氣體,要求民眾立即尋找適當的避難處所或採取其他相應的防護措施。 四、傘兵襲擊警報:用於宣告敵軍傘兵可能進行的襲擊行動,要求民眾保持警覺並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防部發布的《國軍防空指揮技術規章》,緊急警報通常是一段連續不間斷的音樂信號,例如持續數分鐘的高頻音樂,以吸引民眾的注意並促使他們尋找避難處所。解除警報通常是間歇性的聲音,例如每隔一段時間發出一次短暫而有節奏的音樂信號,表示緊急警報已經結束,民眾可以回到正常活動中。毒氣警報和傘兵襲擊警報的具體信號形式可以根據當地的需要和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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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