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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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器區分為主要警報器及補助警報器兩種。 一、主要警報器如左: (一) 交、直流電動警報器。 (二) 電、汽笛。 (三) 手搖警報器。 (四) 鼓。 (五) 銅鑼。 二、補助警報器如左: (一) 廣播器、車。 (二) 警報旗幟或標示牌。 (三) 警報球。 (四) 軍號。 (五) 傳音筒。 (六) 港岸信號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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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了防空警報器的區分,分為主要警報器和補助警報器兩種。主要警報器包括交、直流電動警報器、電、汽笛、手搖警報器、鼓和銅鑼等。補助警報器則有廣播器、車、警報旗幟或標示牌、警報球、軍號、傳音筒和港岸信號球、燈等。這些警報器的使用與防空警報和緊急情況相關,可以用來發出警示或提供必要的指示。例如,廣播器、車可以用來向大眾廣播警示訊息,警報旗幟或標示牌可以顯示特定的警示標誌,軍號可以用來發出特定的聲音信號等。這些警報器在防空警報和緊急情況下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夠提醒和保護人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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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