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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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警報器使用方法與信號及其色彩構造等,分別規定如附表及附圖。 (編 註:附表、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31~38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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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中引用的法規是「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各種警報器使用方法、信號以及色彩構造,詳細的規定請參考附表和附圖。根據這個法規,各種警報器的使用方法、信號和色彩構造都需要按照附表和附圖的規定進行。有關附表和附圖的內容,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的3831~38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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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