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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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防空警報台或裝設防空警報器。 前項各種警報器之裝設,應依照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選用,採用固定式與流動式兩種方法,以能在各種情況下隨時發放警報普及音響之傳布為原則,但以固定式為主,流動式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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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地區應根據實際需要來設置防空警報台或裝設防空警報器。根據第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應選擇適用的警報器,在固定式和流動式兩種方法中選擇,以確保在各種情況下能夠隨時發出警報和普及音響傳布。然而,以固定式方法為主,流動式方法為輔。 參考資料: -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最新版本)第5條。
-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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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