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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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台 (器) 之設置,應由當地政府就地區之實際需要通盤規劃,選擇適當地點為之。 警報台 (器) 之設置使用場地為私有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九平方公尺,裝設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拆除時亦同,並應恢復使用場地原狀。 交通要點 (港口、車站、機場) 及高速公路警報台 (器) 之設置,應由該管交通機關為之,並接受民防單位督導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6條,警報台(器)的設置需由當地政府根據地區的實際需要進行規劃,並選擇合適的地點進行設置。私有場地作為警報台(器)的設置場所時,其面積不得超過九平方公尺,設置和拆除的費用則由當地政府負責,並且在拆除後應恢復使用場地的原狀。至於交通要點(港口、車站、機場)和高速公路的警報台(器)則由相關的交通機關負責設置,同時還需要接受民防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根據資料中未提供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境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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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