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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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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密取連繫,其燈火管制之實施,分由各該單位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自行嚴密執行,必需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凡核准專線供電的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以便緊急聯繫。此外,該單位在燈火管制方面應依照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嚴密執行。對於留用的燈火,必須裝置遮光設備,並且嚴禁露光。 參考資料:「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國發九字第8800011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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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3 條規定:「凡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密取連繫,其燈火管制之實施,分由各該單位依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