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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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密取連繫,其燈火管制之實施,分由各該單位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自行嚴密執行,必需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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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凡核准專線供電的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以便緊急聯繫。此外,該單位在燈火管制方面應依照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嚴密執行。對於留用的燈火,必須裝置遮光設備,並且嚴禁露光。 參考資料:「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國發九字第8800011352號)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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