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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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臺灣電力公司供電之全部夜間燈火,由電力公司負責執行管制。其執行程序如左: 一、緊急警報停供所有室內外燈火電源。 二、情況特殊,不及發布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時,與緊急警報時同。 三、燈火管制命令之傳遞,由民防單位負責,並利用電力公司通信系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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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夜間燈火的管制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臺灣電力公司負責執行夜間燈火的管制。具體執行程序如下: 一、在緊急警報時,所有室內外的燈火都需要停止供電。 二、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發布警報,也需要實施燈火管制。 三、燈火管制命令的傳遞由民防單位負責,并可以利用電力公司的通信系統進行輔助。 根據這些規定,夜間燈火的供電將會在緊急警報時全部停止,或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相應的燈火管制。民防單位負責傳遞燈火管制的命令,並可以利用電力公司的通信系統進行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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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