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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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公共場所,在建築或開業時應事先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如果建築物已經建築完成或正在使用,則由民防單位通知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安裝該系統。該防空警報收播系統的維修責任由安裝者自行負責。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1條的範例可能包括公共場所,如購物中心、學校、醫院等,在這些場所開業之前需要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而對於已經存在的建築物,如果民防單位通知了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他們需要自行負責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此外,根據該法規,防空警報收播系統的維修責任由安裝者承擔。
- 公眾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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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