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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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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公共場所,於建築或開業時,應先裝設防空警報收播系統;已建築完成或已使用之建築物,由民防單位通知其所有人、管理人自行裝設之。 前項防空警報收播系統之修護,由裝設人自行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公共場所,在建築或開業時應事先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如果建築物已經建築完成或正在使用,則由民防單位通知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安裝該系統。該防空警報收播系統的維修責任由安裝者自行負責。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1條的範例可能包括公共場所,如購物中心、學校、醫院等,在這些場所開業之前需要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而對於已經存在的建築物,如果民防單位通知了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他們需要自行負責安裝防空警報收播系統。此外,根據該法規,防空警報收播系統的維修責任由安裝者承擔。

  • 公眾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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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公共場所,於建築或開業時,應先裝設防空警報收播系統;已建築完成或已使用之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