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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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使用流動警報器 (包括主要及補助警報器) 傳遞警報時,各地防空主管單位,可按照當時警報情況使用之。惟駐地軍警憲及民防人員,應切實防止奸匪活動及造謠與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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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在使用流動警報器傳遞警報時,各地防空主管單位應根據當時的警報情況使用該設施。同時,駐地軍警憲及民防人員有責任切實防止奸匪活動以及遏止造謠和擾亂。想以中華民國為例,根據國防部與內政部公布的聯合公文《地方防空指導要點》,當防空警報發出時,駐地國軍部隊應立即執行緊急戰備措施,包括啟動警報系統,並加強地面控制和監視,以確保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安全。此外,民防單位也應監督防空措施的執行,並且可以使用流動警報器向市民傳送警報信息。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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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