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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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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警報台之裝備,除警報器外,並應配設必要之有 (無) 線電話機一至二具及標準時鐘與必要之工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9條,各地警報台應配備必要的有(無)線電話機一至二具、標準時鐘和必要的工具。具體配備規定請參考實施細則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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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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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9 條規定:「各地警報台之裝備,除警報器外,並應配設必要之有 (無) 線電話機一至二具及標準時鐘與必要之工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