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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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警報台之裝備,除警報器外,並應配設必要之有 (無) 線電話機一至二具及標準時鐘與必要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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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9條,各地警報台應配備必要的有(無)線電話機一至二具、標準時鐘和必要的工具。具體配備規定請參考實施細則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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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