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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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警報台應置台長一員,警報員二至三員,由民防單位列入該管編組人員內派充,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但無論專任或兼任,均按每日二十四小時制,輪值勤務,不得中斷,如怠忽職務因而造成空襲損害者,交軍、司法機關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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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8條,各地警報台應設置台長和警報員,每日二十四小時持續值勤,不得中斷。如果因疏忽職務造成空襲損害,則需要由軍方和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根據最新的《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警報系統的運作順暢,以保障公眾的安全。警報台人員的職責是負責監控警報系統,發出警報並向公眾提供相關的指導和協助。如果警報台人員疏於職守,導致空襲損害,他們將面臨軍事和司法機關的追究。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災害防救總隊. (2007年3月23日)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檢自行政院災害防救總隊全球資訊網:https://www.nfa.gov.tw/cht/Lp.aspx?sn=11152 2. 行政院災害防救總隊. (2019年9月26日)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最新修正內容. 檢自行政院災害防救總隊全球資訊網:https://www.nfa.gov.tw/cht/Lp.aspx?sn=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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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