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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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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警報時期之交通指揮,一律使用手提式紅綠燈,在敵機臨空時應自行熄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緊急警報時期的交通指揮中,必須使用手提式紅綠燈進行指揮。然而,在敵機臨空时,应自行熄灭红绿灯。根據民航法第三篇航空器之使用及營運第三十六章保全航空器飛航安全第313條第1項,禁止任何人操縱有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在航空器上使用,所以在敵機臨空時,為確保飛航安全,必須熄滅红綠灯。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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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緊急警報時期之交通指揮,一律使用手提式紅綠燈,惟在敵機臨空時應自行熄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