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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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各項燈火之管制,除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燈火管制辦法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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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章之規定是指《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其中第17條規定了鐵路行車各項燈火的管制。依照該條規定,除了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燈火管制辦法中已經有規定的情形外,鐵路行車應按照本章的規定進行。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的行車燈火管制辦法,夜間鐵路機車應點亮頭燈,以指示列車的位置,並促使行人和車輛注意列車的行駛方向。此外,根據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行人和車輛不得在行駛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因此夜間鐵路機車頭燈的照明作用並不像一般道路汽車需要提供足夠的照明,而是為了使鐵路員工明瞭列車運行狀態,並讓行人和車輛在夜間能夠察覺列車的行駛方向以避讓。因此,根據法規的規定,夜間鐵路機車應該使用頭燈,並且注意行車前方的狀況,以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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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