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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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警報時,停泊中之船艦,其艙外燈火應立即熄滅,艙內燈火,除必須留用應予嚴密遮蔽外,其餘亦應熄滅,並儘量減少鍋爐燃料。航行中之船艦,除航海燈應嚴密遮蔽或減弱燈光外,其餘均應照停泊中之船艦辦理,船艦煙囪應一律加裝設金屬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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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8條規定了緊急警報時停泊中船艦和航行中船艦的燈火控制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停泊中的船艦應立即熄滅艙外燈火,艙內燈火則除必須留用應予嚴密遮蔽外,其餘應熄滅並減少鍋爐燃料的使用。航行中的船艦則除航海燈應予嚴密遮蔽或減弱燈光外,其餘燈火控制措施與停泊中船艦相同,且船艦煙囪應加裝金屬罩。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船艦的燈火不會泄露位置,從而降低受到攻擊的風險。 參考資料: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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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