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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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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港之中外船艦,由該港民防單位分別負責傳遞命令與執行管制,並用中英語同時傳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19條,泊港中外船艦在執行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時,該港民防單位負責傳遞命令和執行管制,並且使用中英語同時傳播。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該執行辦法旨在確保船艦在防空警報發生時能夠即時執行相關管制措施,保障民眾和國家的安全。例如,當港口接收到防空警報時,民防單位可以使用中英語進行廣播,向船艦傳達相關指示和管制要求,以確保船艦的合作和遵從,以及優化應對措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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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9 條規定:「泊港之中外船艦,由該港民防單位分別負責傳遞命令與執行管制,並用中英語同時傳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