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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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中之船艦,應按照規定守聽防情廣播信號,執行燈火管制,並向負責傳遞防情及燈火管制命令之單位,完成通信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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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20條規定,航行中的船艦應按照規定守聽防情廣播信號,執行燈火管制,並向負責傳遞防情及燈火管制命令之單位完成通信連絡。 這項法條要求船艦在航行中遵守防情廣播信號,並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燈火管制。船艦還需要與負責傳遞防情和燈火管制命令的單位進行通信,以確保順利執行相關措施。 舉例而言,當船艦接收到防空警報時,根據相關規定,應立即執行燈火管制,提高警覺並通報相關單位。如果船艦未按照規定守聽防情廣播信號或未完成通信連絡,可能會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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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