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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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小型船隻,缺乏無線電通信設備者,以瞭望海岸信號燈及各種導航燈所顯示之情況,按照規定,自行燈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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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21 條,對於缺乏無線電通信設備的近海小型船隻,他們需要根據海岸信號燈及各種導航燈所顯示的情況,遵守相關的燈火管制規定。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根據所觀察到的燈號來遵守相應的航行和燈火規則。 例如,如果近海小型船隻觀察到紅色燈光,根據航行規則,他們應該停船或改變航向以避免危險。另外,如果他們觀察到綠色燈光,這表示他們可以安全地繼續航行。 資料來源: -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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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