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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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各項燈火,如煤油燈、電石燈、煤氣燈、植物油燈、蠟燭等,在緊急警報時,一律熄滅,如必須留用者,應有良好之遮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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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26條規定,在緊急警報時,室內各項燈火如煤油燈、電石燈、煤氣燈、植物油燈、蠟燭等應一律熄滅,如果必須留用,則應有良好的遮光設備。根據台灣民航局的資料,當發生緊急情況或災害時,防空警報會發出特定的聲音警示,居民需迅速停止一切日常活動,關閉所有電器設備,並且熄滅所有燈火,以降低可能引起進一步災害的風險。因此,根據該條規定,緊急警報時,室內的燈火應當熄滅,而必須保持亮度的燈光應該裝設遮光設備,以減少對外界可能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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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