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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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負有任務或專業工作單位及軍公工業廠所,在警報期中,如不能停止工作時,其室內必需用燈 (包括自備發電機供電用燈) ,均應先期完成遮光設備,至室外燈火仍須一律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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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 27 條,夜間負有任務或專業工作單位及軍公工業廠所,在警報期中,如果不能停止工作,室內必需用燈(包括自備發電機供電用燈),必須先完成遮光設施,然後室外的燈火必須全部熄滅。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夜間燈火對於空中警報監測有干擾或困擾的情況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事基地在警報期中需要進行夜間操作,該基地室內使用的燈光應該先配備遮光設施,以防止光線外洩。同時,該基地的室外燈火必須完全熄滅,以確保空中警報監測的正常進行。這樣可以保證基地的運作不被外界干擾,同時也符合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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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