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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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實施,有關駐華使領或駐華外國、國際機構人員者,由外交部轉達之,屬於外國軍事單位者,由國防部轉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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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第38條,根據該條例,當有關駐華使領或駐華外國、國際機構人員以及屬於外國軍事單位的人員需要實施本辦法時,相關消息將由外交部或國防部轉達。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因為提供的上下文中沒有相關的資訊,因此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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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