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對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根據中華民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3 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和相關機關一同對民防團隊的訓練進行指導、督導和評比。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民防團隊的訓練活動進行監督和評估,以確保其適切和有效。相關機關可能包括有關的政府機構或組織,例如國防部、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位。這些機關的合作和指導可以幫助民防團隊提高訓練水平和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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