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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四章 演習

§ 34–374

35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36
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37
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依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之演習項目實施。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