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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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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6條規定,民防團隊在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必須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的指揮和管制。這是確保災害防救演習能夠順利進行並有效達成目標的重要規定。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統一指揮與協調,確保民防團隊在災害防救演習中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並提供支援。參與演習的民防團隊必須遵從指揮官的指示,包括行動安排、任務執行和協同作戰等方面,以確保演習的成效和安全。 參考資料: - 內政部(201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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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6 條規定:「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