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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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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依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之演習項目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7條,當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他們需要按照國防部和中央主管機關所協調的演習項目進行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民防團隊可能需要協助提供防空訓練、支援軍事勤務等相關任務。具體的演習內容和任務將根據國防部的指示和計劃來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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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7 條規定:「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依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之演習項目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