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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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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2. 2.召集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 二、召集事由及報到時間、地點。 三、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 四、預定解召時間。
  3. 3.前項解召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4. 4.民防人員接獲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但於召集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一、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二、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本人不能處理者。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四、結婚者。 五、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六、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七、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八、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時,應事先簽發召集通知書,並在報到前十日送達受召集人。然而,在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等情況下,可以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報到前十日送達的限制。 召集通知書應該載明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召集事由以及報到時間和地點、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的事項,並且應該預定解召時間。解召時間在必要時可以延長。 當民防人員接到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並且著用指定的服裝及攜帶裝具。然而,在召集期間內,如果有罹患傷病需要休養或治療、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需要處理、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需要處理、結婚、航行國外商船或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參加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或進修、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或者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的情況下,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攜帶名詞
  • 免除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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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