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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2. 召集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 二、召集事由及報到時間、地點。 三、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 四、預定解召時間。
  3. 前項解召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4. 民防人員接獲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但於召集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一、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二、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本人不能處理者。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四、結婚者。 五、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六、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七、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八、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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