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時,應事先簽發召集通知書,並在報到前十日送達受召集人。然而,在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等情況下,可以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報到前十日送達的限制。 召集通知書應該載明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召集事由以及報到時間和地點、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的事項,並且應該預定解召時間。解召時間在必要時可以延長。 當民防人員接到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並且著用指定的服裝及攜帶裝具。然而,在召集期間內,如果有罹患傷病需要休養或治療、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需要處理、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需要處理、結婚、航行國外商船或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參加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或進修、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或者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的情況下,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