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組包括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副執行長、顧問、秘書作業組等職位。此外,根據第7款,民防總隊還可以編組各種大隊(隊)、站,如消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等。這些大隊的編組可以視實際需要而決定。消防大隊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根據相關規定編成,並由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執行民防任務,在執行任務時受到民防總隊的指揮、監督、管制和運用。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民防團隊的組織架構以及各種大隊的編組模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團隊的有序執行民防任務,並提供支援軍事勤務。可以使用這些規定作為判斷案件中團隊編組是否符合規定的依據。 參考資料: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行政院公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草案說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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