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指揮官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兼任,綜理總隊務。 二、置副指揮官二人,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一人由指揮官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理總隊務。 三、置執行長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兼任,承指揮官之命,辦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 四、置副執行長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務相關局、處長兼任,首席副執行長由警察局長兼任,負責辦理民防團隊之任務編組、訓練、演習、服勤等事項。 五、置顧問若干人,由民防總隊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推展民防事務。 六、設秘書作業組,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主管民防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兼任,下設若干作業小組,負責辦理轄內民防綜合業務;警察分局(所)、警察分駐(派出)所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轄內民防綜合業務。 七、設下列大隊(隊):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六)收容大隊。 (七)醫療大隊。 (八)環境保護大隊。 (九)工程搶修大隊。 (十)物資大隊。 (十一)消防大隊。 (十二)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
  2.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得視實際需要編組。
  3. 第一項第七款第六目至第十一目所定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業管局(處)就所屬員工、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志工、診所、公會或協力廠商編成,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依本辦法或相關規定辦理;執行民防任務時,應接受民防總隊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