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且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的第20條,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時,必須在停留期限內離境。如果外國人持有可延長停留的簽證且因故需要延長停留,則應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原本簽證所許可的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長兩次。但是,總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外國人的停留期限屆滿,且不被允許延長停留的情況下,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則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報請核准。 參考資料: -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4452&ctNode=28903&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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