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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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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且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的第20條,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時,必須在停留期限內離境。如果外國人持有可延長停留的簽證且因故需要延長停留,則應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原本簽證所許可的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長兩次。但是,總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外國人的停留期限屆滿,且不被允許延長停留的情況下,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則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報請核准。 參考資料: -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4452&ctNode=28903&mp=2)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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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