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且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且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