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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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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 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21條,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有出境後再入境的必要時,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核發重入境許可。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和多次使用兩種,有效期可以與外僑居留證相同,若外僑居留證已經註銷,那麼重入境許可也視為被註銷。第一項的重入境許可可以在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 範例:若一名外國人在臺灣居留期間需要暫時返回原國家處理一些事務,並計劃在一段時間後再次返回臺灣繼續居留,他可以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單次或多次使用的重入境許可。警察局會核准他的申請並在他的外僑居留證上註記相應的許可,允許他在特定期限內再次入境台灣。

  • 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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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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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1 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核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