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得限令其出境: 一、經撤銷簽證者。 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犯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 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 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根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22條,內政部得限令外國人出境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經撤銷簽證者:指內政部撤銷了外國人的簽證。 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指外國人在入境後從事了與其原本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三、犯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指外國人在我國犯罪後,經由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者經過赦免。 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例如無法提供住宿、食物、經濟等基本生活需求。 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指外國人的行為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況,例如涉及暴力、淫亂等。 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要求我國協助查緝外國人犯罪的情況。 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指外國人的行為涉及違反我國法律的情況。 根據以上法規,內政部有權限制外國人出境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