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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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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條,當外國人持有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時,他們的停留期限會從入國的翌日開始計算,並且在停留期限屆滿之前需要出國。 例子:如果一名外國人在1月1日以停留簽證許可入國,他的停留期限就會從1月2日開始計算,並且他需要在停留期限屆滿之前出國。如果他的停留期限是10天,那麼他需要在1月11日之前離開國家。

  • 經查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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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