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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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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每次延期均不得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須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六、其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3. 3.依前項各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第三款: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三、第四款:不得逾一個月。 四、第五款:依事實需要發。 五、第六款:不得逾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的規定,外國人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天內必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停留。申請延期需檢具申請書、護照、停留簽證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和一張照片。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原停留簽證許可的期限,且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然而,若符合特定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情再延長停留期間。特定情況包括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且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在臺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需照顧、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或因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被拘束。根據不同情況,延長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根據前兩項規定)、一個月(根據第四項規定),或依事實需要核給(根據第五項規定)。 這些資料來自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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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3 條規定:「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