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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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4條,外國人如果在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出國,並且滿足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就應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無法如期離境的外國人,例如因為身體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出國。這些人需要向相關的機構提出停留簽證申請,以合法地在境內繼續停留。
- 經查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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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