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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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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以免簽證方式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並經查驗許可入國,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無法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4條,外國人如果在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出國,並且滿足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就應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無法如期離境的外國人,例如因為身體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出國。這些人需要向相關的機構提出停留簽證申請,以合法地在境內繼續停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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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規定:「外國人以免簽證方式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並經查驗許可入國,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