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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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居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
- 3.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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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5條,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居留簽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交給入出國及移民署進行居留申請。然而,如果根據本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進行居留證的申請,則可以免附上述第2款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內容可知,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申請書、護照及居留簽證。例如,根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公告,外國人持有停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在居留時效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延期,並提交相關文件作為申請的依據。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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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