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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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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居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
  3. 3.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5條,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居留簽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交給入出國及移民署進行居留申請。然而,如果根據本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進行居留證的申請,則可以免附上述第2款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內容可知,外國人持有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申請書、護照及居留簽證。例如,根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公告,外國人持有停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需要在居留時效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延期,並提交相關文件作為申請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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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5 條規定:「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