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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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居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但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免附停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辦理;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
- 3.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 4.無國籍人民準用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者,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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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依序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的規定,外國人要申請居留並獲得外僑居留證,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及照片: 1. 申請書 2. 護照及停留簽證 3. 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者可依照不同情形在停留期限屆滿前的不同天數辦理申請程序:具備第一款規定情形之申請者可在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申請,具備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申請者可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申請。 第三款規定了外僑居留證的效期,從核發日起算。 第四款規定,持有停留簽證的無國籍人民不得申請居留。但如果持有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被加註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境,且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的專案審查批准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五款的規定,在台出生的外國人可以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外僑居留證。 參考資料: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Data/11713246471.doc)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準用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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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