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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

  1. 1.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但該經核准居留之配偶依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許可,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但該經核准居留之直系尊親屬係依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許可,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三、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跨國企內部調動服務、學術科技研究或長期產業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四、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一款之工作或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免經許可之工作,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 五、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七、依前三款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八、經僑務主管機關核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之自行回國就學僑生。 九、配偶死亡時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並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十、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2. 2.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其符合前項第四款規定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3. 3.依前項規定經許可居留或持居留簽證入國經許可居留,且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4. 4.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 三、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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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持60日以上有效簽證入國的外國人,符合婚姻、親屬、特定工作、投資等十款情形之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並核發外僑居留證。

Q · 外國人結婚或工作後,能直接在台灣申請居留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原則上你必須先持「停留60日以上、且未被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才能在境內直接申請居留。同時要落入第一項十款事由之一:配偶為在台設籍或獲准居留國民、未滿18歲者其直系尊親屬在台、受聘從事特定工作、投資人、外國公司負責人、僑生,或離婚後對在台設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等。簽證拿錯或不符款別,得先出境重辦。

白話解讀

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是外國人,想從「短期停留」升級成「合法居留」台灣,第23條就是那張入場資格表。它列出十種可以申請居留的情形,背後的核心邏輯只有兩條:要嘛你跟台灣有「人」的連結(配偶是在台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的國民、未成年人的直系尊親屬在台),要嘛你跟台灣有「事」的連結(受聘從事特定工作、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僑生、外國專業人才)。但魔鬼藏在門檻裡:原則上你必須先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沒被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才有資格在境內直接轉申請居留,免出境重辦。這對跨國婚姻、外派工作、留學生家庭是天天會碰到的條文。最致命的是:選錯申請款別,或一開始就拿錯簽證入境,整個居留計畫可能從起點就卡死。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為外國人「停留轉居留」的資格總表,規定持60日以上未受限制簽證入國者,符合婚姻、親屬、特定工作、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僑生或親子撫育等十款事由之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並核發外僑居留證,構成外國人在台合法居留的核心准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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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外籍對象結婚了,他可以直接在台灣申請居留嗎?

要看兩件事。第一,他入境時持的簽證是否符合第23條原則要求的「停留60日以上、未被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若只是短期免簽入境,通常得先出境重辦。第二,是否落入第一項第一款的但書排除情形。很多跨國新人栽在「簽證拿錯」這關,結婚證書再齊全,入境簽證不對一樣得重來,挑簽證要在出發前就確認。

Q2外國人離婚後是不是就一定要離開台灣?

不一定。第23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替特定情形留了路:配偶死亡或曾為在台設籍國民的配偶,只要對在台灣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仍得申請居留。這條的關鍵字是「撫育事實」與「會面交往」,能不能留下來,往往取決於你拿不拿得出實際照顧、探視子女的具體證據,平時就該把這些紀錄留好。

Q3我持工作許可在台灣上班,能不能順便把配偶小孩接過來居留?

看你的工作屬於哪一類。第23條第四款把得申請居留的工作綁定到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特定款別與相關專業工作,而能否攜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居留,第三項另有規定且與工作款別有關。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與前面款別待遇差很多,能不能攜眷常在這裡分水嶺,受聘前最好先確認自己的工作落在哪一款。

Q4外國人申請居留要什麼條件?

原則須持停留60日以上、未受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並符合第23條第一項十款事由之一(婚姻、親屬、特定工作、投資、僑生、親子撫育等)。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十款事由差在哪?

核心邏輯兩條:跟台灣有「人」的連結(配偶、直系尊親屬、親子撫育)或有「事」的連結(特定工作、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僑生)。

Q6什麼叫60日以上未受限制的簽證?

指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是境內直接轉居留的前提。

Q7居留和永久居留差在哪?

居留是定期、有原因綁定的合法停居(核發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依第25條須合法連續居留滿一定年限,身分更穩定。

Q8外國人居留證怎麼申請?

確認簽證符合門檻 → 對照十款確認事由 → 備妥對應證明(婚姻/親屬/工作許可/投資核准/學籍/撫育事實) → 向移民署申請。

Q9申請居留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款別不同:婚姻款備結婚證書與配偶設籍證明、工作款備就業服務法第46條工作許可、投資款備主管機關核准、親子款備撫育與會面交往紀錄。

Q10免簽入境的人怎麼補救才能居留?

除符合第四款特定工作者的例外,免簽入境通常須先出境,重辦60日以上未受限制的合適簽證再入國申請。

Q11申請被移民署駁回怎麼辦?

對不予許可處分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救濟;同時檢視是否簽證或款別不符可補正。

Q12免簽入境 vs 60日簽證入境,居留資格差在哪?

60日以上未受限制簽證原則可境內轉居留十款全部;免簽或停留簽證原則不可,僅第四款特定工作者及眷屬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能否境內轉居留適用款別
持60日以上未受限制簽證原則可(符合十款之一)第一項全部十款
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原則不可,例外可限第四款特定工作者(第二項)及其眷屬(第三項)
持居留簽證入國符合第四款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別表第一・第二(在留資格)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10조(체류자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30条(居留证件)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7(Aufenthaltserlaubnis)
🇫🇷 法國CESEDA, articles L.411-1 et s.(carte de séjour)
🇺🇸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 245 / 8 U.S.C. § 1255(Adjustment of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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