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