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後,須於入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3年,四證合一者免申請。
Q · 外國人入境台灣後多久要辦居留證?
入國翌日起算30天內申請,效期最長3年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第二項,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例外是持「四證合一」(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或其他已含居留證功能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效期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不逾三年,到期前須辦展延。
通過機場查驗、護照被蓋章那一刻,你以為居留手續就完成了?其實才剛開始。第22條藏著一個會讓很多外國人吃大虧的時鐘:取得居留許可後,你必須在「入國後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俗稱 ARC)。錯過這30天不是補件就沒事,可能面臨處罰甚至影響居留資格。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拿的是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證件,或其他已內含居留證功能的證件,就不必再單獨申請。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數字:外僑居留證效期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前要記得辦展延,它不會自動續命。這條表面是行政流程,骨子裡每個數字都是一條你不能踩過去的期限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規範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後的外僑居留證申辦義務:入國翌日起算三十日為申請期限,四證合一證件持有者得免申請,居留證效期最長三年,構成外國人在台合法居留身分的核心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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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22條第二項,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持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證件或其他已含居留證功能證件者,得免申請。內行人提示:這30天從入國隔天起算,不是拿到簽證那天,務必以實際入境日為準。
不是。第22條第三項規定外僑居留證效期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不逾三年,期滿前必須辦展延,否則期滿即失效,繼續留台屬逾期居留。內行人提示:居留證一旦過期合法身分立刻斷掉,連帶健保、工作、銀行帳戶都受影響,最好到期前一兩個月就動手展延。
依第22條第二項,入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四證合一或已含居留證功能證件者免申請。
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不逾3年,不會自動續期,到期前須辦展延。
整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的單一證件,持有者免另申請居留證。
居留簽證讓你「進得來」,外僑居留證才是入境後在台「合法居留」的身分證明。
確認是否屬免申請例外→備齊護照、居留簽證、居留事由證明→入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到期前一至兩個月向移民署辦理展延,備妥居留事由仍存續的證明文件,避免落入逾期居留。
從入國「翌日」起算,不是拿到簽證或許可那天,以實際入境日的隔天為起點。
護照、居留簽證、相片,以及對應居留事由的證明(聘僱契約、依親關係證明、在學證明等)。
第22條一般外國人須申請;第27條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等則免申請。
若免簽入境後另取得居留許可,仍須依第22條在30日內辦證;單純免簽停留則不適用。
| 情形 | 是否須申請ARC | 期限 | 依據 |
|---|---|---|---|
| 一般取得居留許可外國人 | 須申請 | 入國翌日起算30日內 | 第22條第二項本文 |
| 四證合一/已含居留證功能證件持有者 | 免申請 | — | 第22條第二項但書 |
| 外交人員及其眷屬等 | 免申請 | — | 第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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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居留資格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 主管機關核發外僑居留證,應副知相關機關。
立法理由一、明定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期限,並應副知相關機關,俾利簡政便民。 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現行規定為十五日內,逾期不申請者,於十日內補辦,不補辦者,限期出國。為使申請期限明確,補辦期限無規定之必要。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分為外交、禮遇、停留及居留四種,同條例第六條定有得免簽證之規定。另為統一本法之用語,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三、將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簡併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併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八項。 五、為明確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一、明定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期限,並應副知相關機關,俾利簡政便民。 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現行規定為十五日內,逾期不申請者,於十日內補辦,不補辦者,限期出國。為使申請期限明確,補辦期限無規定之必要。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分為外交、禮遇、停留及居留四種,同條例第六條定有得免簽證之規定。另為統一本法之用語,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三、將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簡併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併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八項。 五、為明確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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