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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2.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3.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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