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六、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其與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隨同申請者,免附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
- 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於最近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及第六款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4.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 5.外國人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5條,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這表示一旦外國人獲得永久居留權,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可以享受相同的權利,申請永久居留。這對於維護家庭團聚和增進家庭成員的福祉非常重要。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條文
- 註銷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