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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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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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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十四歲以上的外國人在台灣境內應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如果沒有這些證件,則需要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 內政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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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