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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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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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十四歲以上的外國人在台灣境內應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如果沒有這些證件,則需要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6 條 內政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施行細則」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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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