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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