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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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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2.以依親為居留原因經許可居留,其依親對象出國(境)已二年,經移民署通知之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國(境)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7條,外國人若要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必須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才能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此條規定了持有外國護照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在申請前必須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否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不受理其申請。此外,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若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且符合該條第2款的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也不會受理其申請。其中,第2款的情形包括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以及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在辦理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時符合相關法律和義務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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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7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