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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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7條,外國人若要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必須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才能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此條規定了持有外國護照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在申請前必須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否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不受理其申請。此外,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若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且符合該條第2款的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也不會受理其申請。其中,第2款的情形包括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以及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在辦理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時符合相關法律和義務的要求。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逾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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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