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
撤銷
或
廢止
其許可,並
註銷
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以依親為居留原因經許可居留,其依親對象出國(境)已
逾
二年,經移民署通知之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國(境)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