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以依親為居留原因經許可居留,其依親對象出國(境)已二年,經移民署通知之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國(境)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