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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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一、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二、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三、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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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外國人持有外國護照進入台灣地區時,停留期限屆滿時應立即出境。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並提供相應的證明,可以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 1. 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2.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3. 其他正當理由。 例如,如果外國旅客在停留期限屆滿前發生了突發性重病,可以提供相關醫療報告以申請延長停留簽證的期限。或者,如果他們遭遇自然災害,如地震或颱風之類,也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申請延長停留簽證的期限。除此之外,一些其他合理的原因,如家庭緊急情況或工作需要等,也可以被視為正當理由並申請延長停留簽證的期限。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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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