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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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申請簽證需要填寫簽證申請書表,並檢附有效外國護照和最近六個月內的照片,提交給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進行審核。 在第2項中規定,有效外國護照的餘效期應超過六個月。但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則不受此限。 根據第3項的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有權要求申請人進行面試,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有關人員或保證人的資料以及其他審核所需文件。 舉例來說,一位外國人申請簽證時,需要填寫申請書表,並攜帶有效的外國護照和最近六個月的照片,提交給駐外使領館。駐外使領館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旅行計劃、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進入我國的目的證明,以及在我國有關人員或保證人的資料等文件。根據這些文件和面試的結果,駐外使領館會進行審核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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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