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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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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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處理簽證申請時,應考慮申請人的身分、申請目的、所持的外國護照種類及有效期等條件,來核發適當種類的簽證。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在處理簽證申請時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申請人的身份、他們來台的目的以及他們所持有的外國護照的種類和有效期限。他們應根據這些條件來決定應核發的簽證類型。該條細則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令、指引或規定。例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可能會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和外交部相關的指令或解釋文件來作為判斷核發適當簽證的依據。
- 審酌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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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