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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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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外交簽證及第二款所定禮遇簽證,其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需要及來我國目的核定之。未加註停留期限者,入境後停留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逾其來我國執行任務所需之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外国护照签证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的规定,外交签证和礼遇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入境次数和停留期限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来我国的目的进行核定。未注明停留期限的情况下,入境后的停留期限没有限制,但不能超过其执行任务所需的期限。 參考資料可能為《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其中可能有一個與參考資料關聯的範例是:外交官持有外交簽證入境後可以在境內停留或居住,在任期間享有特定待遇和豁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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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外交簽證及第二款所定禮遇簽證,其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及停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