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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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 2.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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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7條,外國護照的簽證種類包括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和居留簽證。這些簽證的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來制定規定。具體的規定和細節可以通過參考外交部相關文件,如外交部公告或網站上的資訊來查詢。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中華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各國際組織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因公來中華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或對中華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立法理由一、參考現行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七絛及先進國家作法,明定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關於非政府國際組織之職員來中華民國禮遇簽證,得適用第五款規定辦理。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將入境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納入修正條文第二項規範,以求完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考現行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七絛及先進國家作法,明定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關於非政府國際組織之職員來中華民國禮遇簽證,得適用第五款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將入境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納入修正條文第二項規範,以求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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