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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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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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8條的規定,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1. 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例:如果某個國家的總理和他的家人計劃訪問台灣,他們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來進入台灣。 2.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例:如果某個國家派遣一位大使來台灣,該大使以及他的家人和同伴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以便在台灣進行外交工作。 3.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例:假設某個國家派遣一位官員來台灣開展一項短期外交任務,該官員及其家人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來進入台灣。 4.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例:如果某個國際組織的外國行政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來台灣,他們以及他們的家人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來進入台灣。 5.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例:如果某個國家派遣一位外交信差來台灣,該信差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來進入台灣。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8條本身的內容,以及外交部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停價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擭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洽辦工商業務、履約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外國人。 三、其他旅行證件包括:聯合國通行證、外僑護照、美國司法部所發之白皮書(或回美證)等。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定停價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擭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洽辦工商業務、履約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外國人。 三、其他旅行證件包括:聯合國通行證、外僑護照、美國司法部所發之白皮書(或回美證)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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