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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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